江西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等七部门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实施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并委托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进行初审。
第五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六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申请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资质认定申报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当书面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http://bfqc.scjss.mofcom.gov.cn/login)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书面材料。提交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区市初审。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该行政审批事项需进行专家现场验收评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附件一)和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三)省级复审。省商务厅对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材料是否通过复审的决定。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所需时间。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商务厅向申请企业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企业补正相关内容后再向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重新申请。
(四)专家评审。对省级复审通过的申请企业,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业范围包括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
现场验收评审专家从省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时确定专家组组长和现场评审具体时间。
专家组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附件二),并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现场验收评审未通过的,省商务厅不予资质认定,并向申请企业作出书面说明。申请企业整改到位后可重新向省商务厅申请专家组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家库的相关规定由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五)公示。省商务厅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商务厅网站及“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商务厅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所需时间;异议成立的,省商务厅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核发《资质认定书》。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公示期间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省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
省商务厅每季度在门户网站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第八条省商务厅应当自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商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第十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省商务厅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三)。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第十一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省商务厅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第十二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商务厅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省商务厅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十三条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向省商务厅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未通过资质认定的,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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